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章丘市金旭烤漆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7民初4623号
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成南环路西侧路南,法定代表人,史彦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金旭烤漆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市章王店西村青龙街***号。
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市金旭烤漆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水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