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大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7民初1776号
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南环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史彦昌。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大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提街道办阳方村。
法定代表人:张岐。
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黄县昌兴生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