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艺装饰有限公司

***与苏州美艺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48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美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城桥弄21号(东首)。
法定代表人:朱二男,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美艺装饰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于1996年3月3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不足,***、***的婚姻关系已被撤销,***对***的债务不需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于1996年3月3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4日,二人又在该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虽然该民政局于2016年5月10日撤销了上述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二人长期以来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本案中的赔偿义务也产生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故二审法院判决***应当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