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华晟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4747号

申请人: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84925G。

法定代表人:张献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哲,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铁岗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84256L。

法定代表人:王四生。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王四生,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南段(江南人家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51612。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

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王四生、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王四生、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共计373827.4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了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王四生、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73827.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豪娜

人民陪审员  刘泳诗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