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华晟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4747号之二
原告: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84925G。
法定代表人:张献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哲,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铁岗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84256L。
法定代表人:王四生。
被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王四生,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南段(江南人家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51612。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成志,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佳,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王四生、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鸿乐建设有限公司、***、王四生、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7.4元减半收取3453.7元,财产保全费2389.13元,合计5842.83元,由原告广州**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豪娜
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彩虹
速 录 员  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