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信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亿信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61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亿信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630000MA757Q724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3号A区3号楼1**11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亿信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晶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