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岑学才与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0民初2337号
原告:岑学才,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99号长安锦绣城26幢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29508C。
法定代表人:舒兴军,经理。
原告岑学才与被告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远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岑学才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111641.97元;劳务费4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丰都监理部在建项目费用承包计算详表》,将丰都县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的项目绩效、生活费等承包给原告,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后被告制定《监理项目费用承包管理办法》及承包费自动生成表,原告完成了2017年监理任务并收取了监理费,但被告克扣了承包费,事实如下:1、结算时被告变更了承包合同,增加合作折减系数,克扣包干费29962.62元;2、被告少计回收监理费,包括蒋家沟水库主体工程171904元、蒋家沟水库补充协议235360元、大堡梁隧道42500元,克扣包干费27289.72元;3、被告将2013/2014年公司年会发奖金计入丰都监理部承包费,克扣承包费20522.34元;4、被告将承包费结余部分将不应分配给中途辞职的、实习生的收回,克扣31968.52元;5、被告将魏小红、叶磊的电话费计入丰都监理部包干费,克扣1456元。综上,被告单方变更合同,违规克扣承包费111199.20元并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笃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公司内部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双方不存在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岑学才举示的证据,并不能体现原、被告双方存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或明确的承包合同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原告岑学才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诉至本院,证据不充分,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纠纷应属本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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