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21031号
原告:***,男,土家族,1949年0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99号长安锦绣城26栋10-12。
被告: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龙湖水晶国际164号12-8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