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21031号 原告:***,男,土家族,1949年0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99号长安锦绣城26栋10-12。 被告: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龙湖水晶国际164号12-8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笃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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