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6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泰达工业园区科达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2000187012N。
法定代表人:**起,镇长。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20112K00331382C。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东环路271号第0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GXFF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鑫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中鼎创意园6号楼12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GX15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