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润祥(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6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泰达工业园区科达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2000187012N。 法定代表人:**起,镇长。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20112K00331382C。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东环路271号第0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GXFF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鑫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中鼎创意园6号楼12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GX15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