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09财保238号
申请人:**,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青年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申请人:山西建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176号纳达大厦西座1004室。
法定代表人:苏俊生,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550000元、被申请人山西建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价值25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550000元。(期限壹年)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建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建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