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建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