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392号
申请人:河北庆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扬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叶纯。
被申请人:河北盛世耶鲁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市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白喜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下代表人:田卫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河北庆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盛世耶鲁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2022号】中,申请人河北庆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盛世耶鲁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036119192022000043)为申请人河北庆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盛世耶鲁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庆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