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413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宰晶晶,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飞,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李仆,执行董事。
被告:漆朝全,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第三人:王晓飞,女,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扬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郭飞、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漆朝全及第三人王晓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且需追加被告及第三人,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连生
人民陪审员 陈小慧
人民陪审员 尹彩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雨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