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四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四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焜酒店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字第1567号
原告苏州四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河沿下塘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宏焜酒店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1688号25幢。
法定代表人付新云,总经理。
原告苏州四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宏焜酒店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苏州市南环桥酒店用品城装修工程改造中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完成市场二、三层应急照明系统安装、拆除室内消火栓20个、移位室内消火栓16个及消火栓箱内启泵、报警按钮同步移位重新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人民币8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于2011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42500元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至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425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自2013年8月9日起至实际主张判决给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之间存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约定,消防工程质量的标准应以消防大队的验收标准为准,但原告所做的工程未能达标。同时,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协助被告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然由于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在验收时未到场,导致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被告延期开张近五个月,损失200多万元。依约定要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才能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在原告未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时,被告有权拒绝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苏州市南环桥酒店用品城装修改造中的消防工程中部分内容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为:市场二、三层应急照明系统(详见二、三层应急照明施工图);拆除室内消火栓箱20个,移位重新安装16个(详见室内消火栓布置图);消火栓启泵、报警按钮随消火栓移位重新安装调试。合同期限为15天,但需要装修配合的部分同装修同步。工程质量标准以吴中消防大队备案或验收合格为准,消防验收如有问题,属于原告施工范围的由原告负责整改合格;属于装修及其他方面的由其他方面整改合格;原告协助被告做好消防验收工作,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纸两套;合同总价人民币85000元,施工中如有工程量变更,变更部分另作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50%,作为备料款;被告收到消防备案完成或者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半月内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2000元,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此外,原、被告双方对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亦一并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即依合同约定预付原告工程款42500元,原告亦按约进场施工。2012年3月20日,原告书面告知被告,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对贵公司市场二、三层的消火栓移位、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已经全部安装到位,电源已接通。现交付贵公司管理使用”,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书面告知函上签名确认。后,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诉讼中,被告就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施工的内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被告只得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整改。为此,被告提供吴中消防大队于2012年5月11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一份;2012年5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苏州市源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吴中消防大队于2012年8月1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一份;2012年8月8日吴中消防大队开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一份等证据。据此,被告认为,2012年5月11日的消防违法通知书明确消防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经营区域排烟设施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经营区域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缺少,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未提供商铺装修隔断防火处理相关材料。因此,被告只得与案外人再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对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进行整改。经过整改,吴中消防大队才于2012年8月1日出具消防复查意见书,确认经营区域根据防火规范安装好了排烟设施,补全了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商铺装修隔断防火材料已改为不燃材料,并于同年8月8日开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经质证,原告对由吴中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违法通知书、消防复查意见书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而对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并认为消防违法通知书上确认的问题不涉及到原告施工的范围,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表明其负责施工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因此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诉讼期间,除上述证据外,被告未再提供其他任何证据。
审理中,本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拘束力。依据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告出具的”告知函”可以反映,原告起码于该日完成了”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的施工内容,并将其交付与被告。同时,根据吴中大队出具的消防违法通知书、消防复查意见书以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可以确认,涉案酒店用品市场内装修工程于2012年5月11日经吴中消防大队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吴中消防大队出具消防复查意见书,确认上次检查存在的问题已经得以整改。2012年8月8日,吴中消防大队开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涉案酒店用品市场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依照吴中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违法通知书可以确认,涉案酒店用品市场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合格的原因在于”经营区域排烟设施不符合要求、经营区域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缺少及未提供商铺装修隔断防火处理相关材料”这三方面问题,而非涉及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问题。然据以原、被告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可以确认,原告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换言之,原告的施工行为受合同约定(包括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的限制。因此,被告之抗辩如成立,亦即正是由于原告的施工因素才导致涉案酒店用品市场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合格的,则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按合同确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或是不按图施工等情形,再或是原告的施工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消防备案不合格,但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证据,由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因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酒店用品市场内装修工程竣工消防备案已经合格,故涉讼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确定的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包括***2000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包括***)并承担自2013年8月9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宏焜酒店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四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包括***)人民币425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元,由被告苏州市宏焜酒店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行园区支行,户名: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户;帐号:10×××99。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杭小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