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立锦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长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一初字第01457号
原告屹立锦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淞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ZIONGINA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长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路23-29号1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屹立锦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长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屹立锦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返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长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屹立锦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1元,由原告屹立锦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