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226号
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60号4-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NKYF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武陵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267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向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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