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175号
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60号4-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NKYF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信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2号四川有色金属办公楼4楼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MUW4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信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朝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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