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6159号之二
原告:苏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苏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金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508元,由原告苏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