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624民初4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丰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7层10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ECAXM。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丰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4.66元,减半收取计3442.33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东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