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

(2021)云2623执420号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马塘镇甘塘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赵兴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云南省西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云2623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款1540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78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和解执行协议,即:由***于2021年1月20日前给付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案款9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款1450000.00元。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3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万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