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马塘镇干塘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兴霸,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耀碧,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0月18日,汉族,住云南省西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依照(2018)云2623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转让款700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400.00元。申请执行人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下一期借款到期后一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623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万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