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601民初132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鸿,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东风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马塘镇干塘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兴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碧,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追加文山振华经贸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斌
审 判 员  朱应洪
人民陪审员  金麒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