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16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吴中东路18号联青大厦(沧浪创业园联青分园)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3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383元,由原告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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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卢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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