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3016号
原告: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403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