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242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25268657,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吴中东路18号联青大厦(沧浪创业园联青分园)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8649591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蠡塘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4544760P,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十字漾路(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叶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灏(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09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48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48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未支付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0.8倍计算至付清日止);二、如被告***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按照448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未支付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0.8倍计算至付清日止)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36元,由被告***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回。届期,因被告***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506636元,申请执行费4746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王慧玲,是否知悉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本案是否存在财产保全的情况。王慧玲陈述本案在诉讼阶段进行过财产保全,本院查封过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金红叶纸业集团享有的到期债权即电费收入470万元,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但系轮候查封。此外,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调查执行。
2、2019年3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库。
3、2019年3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二辆牌号分别为“苏E×××××”、“苏E×××××”的机动车,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但本院暂未发现该二辆车的具体下落,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置。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3月28日,本院通过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4月17日,本院至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金红叶纸业集团享有的到期债权即电费收入470万元,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仍系轮候查封,暂无法提取执行。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6、2019年4月17日,本院至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8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8月30日,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以上执行调查情况,李佳表示理解,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回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无查询结果证明、约谈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0509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韩长安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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