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2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军。
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余玉兰。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15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向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5,050元及相应违约金、仲裁费人民币9,255元。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64.57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1566号仲裁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财产调查反馈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15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官助理胡双
审判长  钱松青
审判员  袁黎明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继友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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