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吴中东路18号联青大厦沧浪创业园联青分园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军。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沙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4259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826元,合计85341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以(XXXX)苏0505执保XXXX号案号依据(2021)苏0505民初6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