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路18号联青大厦沧浪创业园联青分园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沙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动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以(XXXX)苏0505执保XXX号案号依据(2021)苏0505民初6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X银行卡号为XXXXX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故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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