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巨鹿县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9民初161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鹿县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鹿县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