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5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华北油田诚信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雁翎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任丘市华北油田诚信工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园甲1号综合楼3层321室。
法定代表人:苏建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利,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苗蕾,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任丘市华北油田诚信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凯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凯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诚信公司与凯思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订了第一份总价款为50万元的合同,诚信公司支付20万元预付款。2017年6月8日,双方再次进行调研后凯思公司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上调20万元。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2017年10月25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价款调整为70万元,协议签订后诚信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又支付给凯思公司8万元预付款。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凯思公司的义务。此后,双方于2018年4月到采油十厂推进项目实施,实施结果是“长庆油田采油十厂认为设定的技术方案存在无法实现的漏洞,项目并没有推进,且凯思公司所谓的硬件研发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使用。”此后诚信公司协调采油十厂相关部门,对方也提供了相应的支持,但凯思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进展,此后双方进入了一个空谈的阶段,凯思公司再没有任何实质性工作。诚信公司认为,凯思公司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时,其无权要求诚信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诚信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条件为:“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一期1.0版本发布后,经甲方认可”,但直到现在采油十厂服务器仍为空白,更没有实现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内容,一审法院忽视双方的约定,仅以没有确认凯思公司的工程量就视为诚信公司默认凯思公司的工程量及其开发的软件,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诚信公司为推进项目曾多次催促凯思公司共赴现场测试并提供了项目继续进行的各种要素,而凯思公司在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以怀疑诚信公司付款能力为由要求提前支付款项,从而导致项目搁浅,一审中凯思公司自认诚信公司曾要求其一起到长庆油田,而凯思公司以不付款就不配合予以拒绝。另外,合同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不仅是凯思公司完成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一期1.0版本,同时需经过诚信公司的认可,诚信公司要求凯思公司去长庆油田进行测试是诚信公司认可其1.0版本的前提,而凯思公司拒绝去长庆油田测试。关于支付第三期14万元款项的条件是长庆油田验收合格,但凯思公司怠于前往测试导致长庆油田无法验收,一审中诚信公司提交的第十采油厂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凯思公司对合同项目没有进行任何实际性工作,一审法院以凯思公司的既得利益损失判令诚信公司支付第三期合同款14万元是事实认定错误。关于设备款2736.8元,因凯思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诚信公司没有承担的理由。
凯思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凯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诚信公司立即向凯思公司支付项目费用42万元;2.依法判令诚信公司立即向凯思公司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设备费用2736.8元;3.该案诉讼费用由诚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6日,甲方诚信公司与乙方凯思公司签订《有关油田数字化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共同开发油田行业数字化项目。甲方主要负责与长庆油田商务及业务流程梳理,乙方主要负责项目中软件的研发实施,以及配合完成方案中涉及的软硬件连接内容,项目费用50万元。当日,诚信公司向凯思公司支付20万元。
2017年10月25日,甲方诚信公司与乙方凯思公司签订《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共同开发油田数字化采油项目。甲方主要负责与长庆油田商务及业务流程梳理,乙方主要负责平台研发,项目费用70万元,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于合同生效后诚信公司向凯思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28万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组织人员成立项目小组;第二期于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一期1.0版本发布后,经诚信公司认可,诚信公司需向凯思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28万元;第三期待油田数字化平台长庆油田验收合格后,诚信公司支付剩余20%款项即14万元。甲方的权利义务为: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牵头,双方共同和长庆油田设备处领导进行沟通,按照双方所规定的职责进行油田生产单位的信息化调研工作和方案设计、实施工作;2.油田信息化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前景极为可观,对于油田信息化市场,甲方需尽力为双方下一步开展合作进行必要的基础性工作;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组织各种乙方需要的交流会或研讨会;4.对于在业务推广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甲方应出面督促与协调快速解决;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协调各种有利于业务开展的各种资源与客户关系;6.该项目进展顺利,未来需推进另一个项目,甲方配合乙方共同成立油田数字化的合资公司,共同开发油田数字化市场;7.该项目涉及到的硬件采购费用由甲方出资购买,项目现场的施工安装主要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并负责系统调试;8.甲方须协调油田SCADA系统开放接口及提供接口数据格式规范,以便乙方完成接口开发;9.本产品研发后,产品使用权及技术所有权归属甲方及长庆油田设备处。乙方的权利义务为:1.全力配合甲方业务拓展及项目实施的各项技术性工作;2.在原七厂的产品基础上,以“作业区采油智能化系统方案”为基准(具体方案见附件),为企业提供完整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并组织作业区网格平台搭建及运行,保障解决方案业内领先;3.配备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技术团队,在长庆油田设备处要求时间内,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与成功实施;完成甲方与长庆油田本批合同所涉及的井场和作业区平台搭建与建设;4.本次提供的解决方案包含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5.项目实施中如果涉及到数据安全-凯思防泄密系统,根据长庆油田意愿,单签合同,此平台中不包含凯思防泄密系统。6.为拓展业务需要,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公司及品牌的宣传工作;7.乙方领导需高度重视,力争完成项目,并以该项目为试点拓展在油田的其他项目。项目费用分配:除该项目外,所有涉及甲乙双方合作的油田数字化项目达成协议后,在此框架基础上需重新签订合同金额;业务过程中与客户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费用结算最终以长庆油田设备处组织验收合格为标准;乙方因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除业务费用外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周期设为6个月,但乙方争取最短时间内完成。项目周期尽量满足长庆油田设备处要求时间完成。协议有效期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协议附件为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方案,背景分析:诚信公司与长庆油田十厂合作,进行作业区采油智能化系统项目试验。本项目所设计的采油智能化系统是将每一口井、每一个井场、每一个工作站的设备用数字化技术合为一体,通过网络彼此互联,整合应用硬件和软件,完成实时采集、上传、分析和优化,实现以作业区为基础网络平台的数字化运行和数字化监管。采油厂拥有较成熟的油井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对当前抽油机的效率、油井产量效率及油井的结蜡情况都有一定研究,只是在对历史数据的利用方面有所欠缺,在对数据进行分析时的基础数据利用有待增强。本协议只包含一期建设目标,实现“井筒热洗智能清蜡提效果”;试验场地,前期计划100口油井及相关联系配套场地,需要10台以上的智能清蜡设备。本系统的建设内容包含:新型清蜡机的设计开发、完成清蜡机运行参数的采集和控制、设计开发采油智能化物联网平台系统、接入现有SCADA系统中的油田实时生产数据、对历史数据和多维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及实现预报预警、效率优化及数据决策。
2017年11月13日,凯思公司孙新秋向诚信公司张瑞发送内容为采油十厂油气混烧清蜡设备PLC逻辑流程的电子邮件。
2017年11月17日,诚信公司向凯思公司支付8万元。
2017年12月27日,诚信公司张瑞向凯思公司孙新秋发送电子邮件,对物联网清蜡平台系统内容&界面参考v1.0-反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2018年1月2日,诚信公司张瑞向凯思公司孙新秋就物联网清蜡平台系统内容&界面参考v2.0回复电子邮件。
2018年3月20日,凯思公司孙新秋就项目沟通现场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向诚信公司张瑞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硬件工厂调试成功完成,下一阶段两个主要工作:油田现有系统数据接入和硬件的井场现场调试。1:油田现有系统数据接入:之前在此环节耽误了不少时间,现在油田方给了一个内远程桌面和数据库口令,因为是局域网内访问的方式,所以得去油田现场去开发。2:硬件的井场现场调试:前期需要准备的工作我们整理如下(确认本批次采购几套设备,清蜡机和井场端各算一套):清蜡机提供5V电源线,有天线的出口;油田方井场端能通过供电电源,220V或者5V;提供一个交换机网口可以接入局域网;油田方提供场所,放置服务器,服务器安装好软件系统。现场调试前的确认请诚信公司同事尽快回复,随时电话与孙新秋沟通。精诚配合,尽快推进项目!
2018年3月21日,凯思公司孙新秋向诚信公司张瑞发送电子邮件,提供了设备组件列表和购买链接并附硬件配件价格。
2018年3月凯思公司另购买设备盒、树莓派、天线等设备,支出2736.8元。其间,凯思公司将开发的软件在诚信公司厂房设备上进行了现场测试。
2018年4月凯思公司与诚信公司双方共同到长庆油田进行测试,长庆油田开放了部分数据接口,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
2018年6月4日,凯思公司邵立柏向诚信公司张瑞发送长庆油田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确认单,并附需要确认的工作量和第二笔款节点,请诚信公司确认后签字盖章,并寄回。随后,在2018年6月13日凯思公司与张瑞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张瑞已收到电子邮件中的确认单,并列完技术要求上报领导审核,请与诚信公司冯经理联系。
此后,凯思公司与诚信公司冯纪朋微信联系:冯纪朋确认收到长庆油田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确认单,计划2018年7月初与凯思公司当面沟通。此后,凯思公司向冯纪朋邮寄了数据采集设备购买费用的原始凭证。
2018年8月13日,凯思公司邵立柏向诚信公司发送了项目催款函的电子邮件。此后项目进度未再进行。
一审诉讼中,诚信公司认为凯思公司开发的软件在未得到长庆油田确认前该公司不同意付款。凯思公司认为诚信公司未书面确认其工作量亦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故不同意再次前往长庆油田进行测试。
凯思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中国软件评测中心2019年1月15日就凯思公司委托的样品“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1.0”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测试结果:用户文档完整详细,信息描述正确,与软件功能一致,易理解可操作;软件提供了安装和卸载功能,还提供了设备运维、设备监控、洗井管理、系统管理等功能,所有功能在测试期间可稳定运行;软件各种信息易理解、易浏览,便于用户操作,符合中文使用习惯。“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1.0”提供了《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1.0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软件在测试环境中运行稳定,操作简便,可以通过中国软件评测中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诚信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一份2019年1月25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采油工艺研究所、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数字化与科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是诚信公司委托凯思公司开发的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项目,于2018年仅来调研2次,至今此项目在该厂并没有开展实际工作。
一审诉讼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凯思公司开发并提交的“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1.0”是否达到双方签订的《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标准产生分歧,故凯思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就“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1.0”是否符合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信息化解决方案1.0版本测试功能说明》进行技术鉴定。该院委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一审诉讼中,该院请鉴定中心人员就鉴定事项出庭作出说明。鉴定人员称:已收到凯思公司提交的《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信息化解决方案1.0版本测试功能说明》,但鉴定过程中需双方当事人明确数据、双方共同认定的指标、功能标准以及鉴定费用的负担。软件需要有输入和输出数据,再根据标准鉴定是否合格,所需数据支持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供(如详细的数据采集频率指标等),并由双方明确共同认可的软件功能合格标准;鉴定中心可以做软件的鉴定,但对于检测环境需双方当事人配合,数据需要接入长庆油田现有SCADA系统,并实现读取油田的生产数据。诚信公司称无法提供鉴定数据指标,也不认可凯思公司提交的数据指标和技术标准;因合同期限已届满,长庆油田现在不配合进场测试;涉案争议软件需要在长庆油田提取数据,在别的设备上无法采集提取动态数据,除非条件与长庆油田完全一致,否则提取的数据也不是动态数据;诚信公司亦拒绝凯思公司提出联系其他油田配合进场采集数据的建议。
2019年11月18日,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多次沟通,诚信公司无法提供测试数据,且当事人双方一直无法就技术标准达成一致。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相关鉴定材料”。该院终止该案鉴定程序。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电子邮件、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一审庭审陈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凯思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的《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凯思公司提供的软件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要求,协议未能履行完毕的责任在谁。对此该院认为,根据该院委托司法鉴定过程可见,双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凯思公司开发的平台软件应达到的详细数据标准,司法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就此达成补充约定,且因外部运行条件所限,现已无法实地采集相关数据进行检测,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就委托事项作出鉴定结论。但从该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看,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第二期款项于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一期1.0版本发布后,经诚信公司认可,诚信公司需向凯思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28万元;第三期待油田数字化平台长庆油田验收合格后,诚信公司支付剩余20%款项即14万元。凯思公司在向诚信公司提交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一期1.0版本及此后的修订版本后,双方曾在诚信公司厂房进行了现场试验,并经过沟通一致后共同到长庆油田进行现场安装运行。此后凯思公司亦根据长庆油田的建议进行了下一步的修改和调整,并要求诚信公司及时确认工作量并依约支付第二笔合同款,诚信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确认凯思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对凯思公司提交完成的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软件作出认可与否的明确表示,经诚信公司认可即应支付第二笔合同款,同时其应当依约主动协调长庆油田SCADA系统开放接口及提供接口数据格式规范,以便凯思公司完成接口开发;并积极协调长庆油田对凯思公司后续修改的软件进行现场运行确认。但诚信公司在凯思公司的多次催促下,未及时回应凯思公司的主张并就凯思公司研发的平台软件作出明确否定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诚信公司对凯思公司开发完成的软件的默认;且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第二笔合同款项的支付并不以长庆油田的确认为前提条件,故诚信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第二笔款项,其未及时支付属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诚信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按约及时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故凯思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下一步赴长庆油田进行现场运行调试和数据采集等合同义务,对此诚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现合同期限届满,且诉讼中诚信公司明确表示长庆油田不再同意继续履行与其的项目合作,亦不同意凯思公司进场运行提取数据,导致凯思公司无法实现收取第三笔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即“第三期待油田数字化平台长庆油田验收合格后,诚信公司支付剩余20%款项即14万元”。对凯思公司未能取得该项合同利益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诚信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该院对凯思公司要求诚信公司支付项目余款4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凯思公司主要负责平台研发,本次提供的解决方案包含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该项目涉及到的硬件采购费用由诚信公司出资购买,项目现场的施工安装主要由诚信公司负责,凯思公司协助并负责系统调试,故凯思公司为项目实施另购买设备支出的费用2736.8元亦应由诚信公司负担,向凯思公司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凯思公司支付所欠项目费用42万元;二、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凯思公司支付设备款2736.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一、二审查明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未能按约履行的相应责任后果应由哪一方承担。对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认定。
第一,关于如何看待凯思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凯思公司已提交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一期1.0版本并在测试后进行了修订,亦要求诚信公司确认其工作量并支付第二笔合同款,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阶段性的工作。诚信公司主张凯思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相应工作成果,并主张其曾多次催促凯思公司共赴现场测试以及凯思公司要求其提前支付货款,但是诚信公司对此未能提举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诚信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第二期及后续款项支付的问题。划分阶段付款是激励、监督凯思公司提升其平台系统研发质量的手段,最终目的是完成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因此凯思公司应当在每一阶段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双方案涉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二期的付款条件是油田数字化采油平台一期1.0版本发布后,需经诚信公司认可后支付货款,但诚信公司是否认可并非以其绝对主观的标准决定,亦应根据凯思公司完成工作的实际情况客观判断。根据现有证据,凯思公司在其研发的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1.0版本中已实现了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且诚信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凯思公司的平台系统存在无法实现的漏洞,因此可以认定凯思公司已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诚信公司以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凯思公司的工作量从而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显然有悖于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诚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未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其应对双方签订的《数字化采油智能平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能按约履行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任丘市华北油田诚信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习亚伟
法官助理 德 智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