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302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尔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32426182。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26号院3号楼533室。
被告天津天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霄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750607XT。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6-301、302。
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42877957。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天津天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分别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均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履行地,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在与被告天津天堰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购买货物时,对方称可直接找直属公司即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协商后达成了护理专业采购合作关系。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要求,又不调换或修改,双方产生纠纷,标的物系第一被告生产的,其也不协调处理,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陈述,其陈述是与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就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相关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约定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所在地之一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针对解决合同纠纷予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约定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未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天津天堰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原告有合同关系,所以,被告天津天堰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驳回被告天津天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占金
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
人民陪审员 :许祥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