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409号
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磊,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阳县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县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阳县职业技术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5元,减半收取4162.50元,由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