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411号
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2楼1201、1231、12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磊,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章县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赫章县平山乡中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赫章县中等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