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2楼1201、1231、12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磊,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26号院3号楼533室。
法定代表人:韩尔立,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6-301、302工业孵化。
法定代表人:刘宵飞,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臻天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英才公司)、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百臻天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协力英才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协力英才公司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1.协力英才公司一审提交的韩尔立与刘春雨短信记录、与潘正平微信记录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形式要求,百臻天泽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聊天记录的最终意见是协力英才公司不接受百臻天泽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退货的合意。2.一审判决认定“百臻天泽公司同意协力英才公司退回20具成人护理人(女性)并告知其退货地址及联系方式”事实,无相应的证据支持。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百臻天泽公司与协力英才公司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应依法驳回协力英才公司的诉讼请求。
协力英才公司答辩称,1.百臻天泽公司交付的二十具成人护理人(女性)经最终用户验收不达标,百臻天泽公司业务员提出更换产品的解决方案,并将其中一具替代产品发到最终用户,但仍不能满足招标参数,因此退货产品应是二十具而不是百臻天泽公司所称的十九具。2.微信记录、短信记录是协力英才公司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够采取的证据固定方式,且百臻天泽公司一审中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应当予以采信。
协力英才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百臻天泽公司、天堰科技公司因产品不符合采购参数要求导致协力英才公司无法正常交货的违约款10万元;2.判令百臻天泽公司、天堰科技公司返还协力英才公司不符合招标要求产品退货费用共计12万元;3.判令百臻天泽公司、天堰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7年1月,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采购医教设备,约定金额共计872880元。2017年3月起,百臻天泽公司陆续向学校交付了全部设备,协力英才公司先后支付货款共计814507元。
协力英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尔立与百臻天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雨的短信记录显示,刘春雨要求协力英才公司邮寄合同并表示按照合同清单发货,发货事宜具体跟潘正平联系,学校的要求由协力英才公司自行负责。韩尔立与潘正平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百臻天泽公司同意协力英才公司退回20具成人护理人(女性)并告知其退货地址及联系方式,协力英才公司通过快递予以返还,在后续协商中,百臻天泽公司表示同意返还其中19具的货款共计75240元,但对协力英才公司提出的血气分析模型、老年人护理模型等其他产品问题无法处理。庭审中,百臻天泽公司认可收到协力英才公司退回的一批货物,至今存放于仓库,未进行清点。
学校相关医教设备的供应由案外人河北顺康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中标,协力英才公司主张与河北顺康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向其提供产品。在该项目的第一次投标中,协力英才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建立了招投标委托合同关系,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协力英才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就医教设备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协力英才公司主张百臻天泽公司提供的以下产品不符合学校参数要求、构成违约:1.成人护理人(女性)(NUI0300047CDC、3960元/具、共20具、共计79200元),已退货,但货款未予返还;2.血气分析模型(NUS0300022ADC、3480元/具,共4具,共计13920元),已按学校要求进行换货,百臻天泽公司交付的产品存放于学校处未使用;3.高级成人护理护理模型(NUI0300064ADC、29400元/具、共2具、共计58800元)和老年人护理模型(NUI0300064ADC、5520元/具、共10具、共计55200元),经整改后才符合学校要求,并请求百臻天泽公司退还货款12万元。本案中,双方的短信、微信记录显示,经百臻天泽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后,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退还了20具成人护理人(女性),百臻天泽公司亦提出过返还其中19具货款的协商意见,应视为百臻天泽公司同意就该部分产品退货,故20具成人护理人(女性)的全部价款79200元百臻天泽公司应予退还,对协力英才公司请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百臻天泽公司返还其他产品货款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协力英才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协力英才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相关产品具体参数的约定,学校就产品参数对中标人河北顺康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要求不能约束百臻天泽公司。即使按照协力英才公司提供的双方拟签订的、未加盖百臻天泽公司公章的《销售合同书》约定,附件清单载明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和总价,也并未约定产品的具体参数,协力英才公司认可百臻天泽公司按照该附件清单供应了产品。此外,协力英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由此,协力英才公司以百臻天泽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学校参数要求为由提出以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协力英才公司请求天堰科技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天堰科技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系独立法人,协力英才公司未与天堰科技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故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就与百臻天泽公司的招投标委托合同关系,协力英才公司主张百臻天泽公司应返还剩余保证金,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协力英才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200元;二、驳回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百臻天泽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协力英才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韩尔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与百臻天泽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协力英才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
经审查,协力英才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据证明了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采购医教设备的事实。
本院二审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百臻天泽公司与协力英才公司是否对退货二十具成人护理人(女性)达成了一致以及百臻天泽公司是否应向协力英才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一审庭审中,协力英才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韩尔立与百臻天泽公司业务员潘正平的微信聊天记录,百臻天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称:该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认可潘正平的身份,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向当事人核实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协力英才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百臻天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庭审后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并未否认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应视为百臻天泽公司对该微信聊天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017年6月18日的微信聊天中,百臻天泽公司业务员潘正平同意协力英才公司退回二十具成人护理人(女性)并告知韩尔立退货地址及联系方式。后百臻天泽公司更换了一具成人护理人(女性),协力英才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了异议,百臻天泽公司未再更换剩余十九具成人护理人(女性)。因此,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退货为二十具成人护理人(女性),百臻天泽公司应向协力英才公司退款79200元。综上,百臻天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