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3439号

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韩尔立,总经理。

被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西6-3012工业孵化。

法定代表人:刘宵飞,董事长。

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磊,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庆华,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英才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堰科技公司)、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臻天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二被告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该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力英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产品不符合采购参数要求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交货的违约款10万元;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不符合招标要求产品退货费用共计12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协力英才公司于2016年10月与天堰科技公司询问采购医学教学模型事宜,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协力英才公司联系公司西南代表处刘春雨即百臻天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堰科技公司称百臻天泽公司系其直属单位。后协力英才公司与二被告就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老年人护理专业采购项目达成合作关系,协力英才公司优先采购百臻天泽公司提供的产品。2017年3月、6月百臻天泽公司分别交付两批教学模型,均出现不符合招标参数的产品。协力英才公司要求百臻天泽公司调换、修改产品,但一直推诿,以各种理由克扣货款,导致协力英才公司交货延误,天堰科技公司也以百臻天泽公司系经销商为由拒绝处理,严重侵犯协力英才公司的合法权益。

天堰科技公司辩称,二被告为独立的公司法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天堰科技公司与协力英才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百臻天泽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百臻天泽公司交付的货物为合格产品,不受协力英才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关于产品功能参数的约束,百臻天泽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未就退货事项与协力英才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退还货款的问题;协力英才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协力英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学校出具的《未响应招标参数医学模型处理意见》,拟证明百臻天泽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学校招标参数标准;2.协力英才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百臻天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雨及该公司业务员潘正平的微信、短信记录,拟证明双方就签订合同、支付货款及退货的协商过程;3.代理投标协议书、销售合同(后附合同清单,载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和总价),拟证明百臻天泽公司参与过学校投标,知晓学校对产品的参数要求;4.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拟证明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共计支付货款814507元;5.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截图,拟证明百臻天泽公司知晓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参数,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

天堰科技公司、百臻天泽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该处理意见并非针对协力英才公司,其中载明的部分型号、名称与其交付的产品不一致;证据2的真实性需庭后核实后,即使是真实的,潘正平也表示不同意退货,只是同意协调,并表示没有权利作出决定;证据3未加盖百臻天泽公司公章,不予认可,且代理投标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4予以认可,根据协力英才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商定的货款总额为872880元,目前协力英才公司没有全额支付货款,被告方保留追偿剩余货款的权利;证据5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方即使知晓招标内容并不影响双方的合同履行,且协力英才公司并非中标人。

经审查,对证据1,协力英才公司并非学校采购的中标人,学校出具的说明不能约束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形式合法,显示内容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方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未加盖百臻天泽公司公章,百臻天泽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方对证据4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月,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采购医教设备,约定金额共计872880元。2017年3月起,百臻天泽公司陆续向学校交付了全部设备,协力英才公司先后支付货款共计814507元。

协力英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尔立与百臻天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雨的短信记录显示,刘春雨要求协力英才公司邮寄合同并表示按照合同清单发货,发货事宜具体跟潘正平联系,学校的要求由协力英才公司自行负责。韩尔立与潘正平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百臻天泽公司同意协力英才公司退回20具成人护理人(女性)并告知其退货地址及联系方式,协力英才公司通过快递予以返还,在后续协商中,百臻天泽公司表示同意返还其中19具的货款共计75240元,但对协力英才公司提出的血气分析模型、老年人护理模型等其他产品问题无法处理。庭审中,百臻天泽公司认可收到协力英才公司退回的一批货物,至今存放于仓库,未进行清点。

另查明,学校相关医教设备的供应由案外人河北顺康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中标,协力英才公司主张与河北顺康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向其提供产品。在该项目的第一次投标中,协力英才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建立了招投标委托合同关系,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协力英才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就医教设备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协力英才公司主张百臻天泽公司提供的以下产品不符合学校参数要求、构成违约:1.成人护理人(女性)(NUI0300047CDC、3960元/具、共20具、共计79200元),已退货,但货款未予返还;2.血气分析模型(NUS0300022ADC、3480元/具,共4具,共计13920元),已按学校要求进行换货,百臻天泽公司交付的产品存放于学校处未使用;3.高级成人护理护理模型(NUI0300064ADC、29400元/具、共2具、共计58800元)和老年人护理模型(NUI0300064ADC、5520元/具、共10具、共计55200元),经整改后才符合学校要求,并请求百臻天泽公司退还货款12万元。本案中,双方的短信、微信记录显示,经百臻天泽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后,协力英才公司向百臻天泽公司退还了20具成人护理人(女性),百臻天泽公司亦提出过返还其中19具货款的协商意见,应视为百臻天泽公司同意就该部分产品退货,故20具成人护理人(女性)的全部价款79200元百臻天泽公司应予退还,对协力英才公司请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百臻天泽公司返还其他产品货款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协力英才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协力英才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相关产品具体参数的约定,学校就产品参数对中标人河北顺康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要求不能约束百臻天泽公司。即使按照协力英才公司提供的双方拟签订的、未加盖百臻天泽公司公章的《销售合同书》约定,附件清单载明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和总价,也并未约定产品的具体参数,协力英才公司认可百臻天泽公司按照该附件清单供应了产品。此外,协力英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由此,协力英才公司以百臻天泽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学校参数要求为由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协力英才公司请求天堰科技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天堰科技公司与百臻天泽公司系独立法人,协力英才公司未与天堰科技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故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就与百臻天泽公司的招投标委托合同关系,协力英才公司主张百臻天泽公司应返还剩余保证金,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协力英才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79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北京协力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2元,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