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725号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号楼8层0829。
法定代表人:吕可心,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2楼1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胥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