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571号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号楼8层0829。
法定代表人:吕可心,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2楼1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百臻天泽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臻天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百臻天泽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召回、销毁全部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百臻天泽公司停止混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提供不合格的售后服务;3.请求判令百臻天泽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登报澄清品牌的正规销售渠道;4.请求判令百臻天泽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6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百臻天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为日本京都科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京都科学)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代理经销商、商标专用权人。2019年4月15日四川大学发布了《超声科模拟教学模型(ZBZX-JJ20190144)采购公告》,公告中要求采购乳腺超声训练模型及阴囊超声检查训练模型,品牌为京都科学,型号分别为US-6和US-11,渠道要求均为原装进口。2019年4月19日,四川大学发布了《超声科模拟教学模型(ZBZX-JJ20190144)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信息显示,成交供应商为百臻天泽公司,选标理由为符合要求,价格最低。***公司认为,百臻天泽公司在进口及向四川大学销售过程中,侵害了***公司商标专用权,并且在采购过程中混淆了其与京都科学关系,并对其提供的服务存在虚假宣传。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司作为京都科学在中国区的独家代理,在中国市场积累的声誉。并且百臻天泽公司从其侵权行为中获益,四川大学作为***公司一直洽谈的客户,亦使得***公司受有损失,百臻天泽公司持续的向四川大学提供售后服务,使得***公司的独家代理经销权的权力状态一直处在被妨害的状态,使得市场产生混淆,损害了***公司的商誉。综上,***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权属:1.京都科学全球战略部高级经理前田彻于2018年4月1日签发的《经销商授权声明函》,其上载明:声明***公司是京都科学医疗教学模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公司推广和销售京都科学的医疗教学模型,并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所有必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本授权自即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有效;2.京都科学海外事业部部长/全球战略部总经理荒木常治于2019年4月1日签发的《声明函》,其上载明: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授权***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为京都科学在中国大陆独家代理经销商;3.***国际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出具的《独家经销商授权书》,其上载明:授权***公司作为京都科学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经销商,有权推广和销售京都科学的医疗教学模型,并在上述领域提供所有必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授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4.京都科学海外事业部部长荒木常治于2020年6月1日签发的《声明函》(复印件),其上载明: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授权***国际公司为中国大陆独家代理经销商;5.***国际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出具的《独家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其上载明:授权***公司作为京都科学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经销商,有权推广和销售京都科学的医疗教学模型,并在上述领域提供所有必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授权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6.京都科学于2021年6月1日出具《独家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其上载明: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授权确认***(北京)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为中国大陆独家代理经销商;7.***北京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出具《独家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其上载明:确认***公司作为京都科学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经销商,有权推广和销售京都科学的医疗教学模型,并在上述领域提供所有必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本授权书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公司并非系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授权有权代表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故,其无权向百臻天泽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的责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瑶
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