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84号
申请人:***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开南路99-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彭万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门路989号1幢407-1室。
法定代表人:柯乐喜。
本院在审理***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以保险金额为27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彦兵
书 记 员  王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