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神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9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神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花园路28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206号20C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尚灶,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昆山神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山神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神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神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