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301号
原告:河南开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小区16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201号正商博雅广场4号楼40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开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开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开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