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375号
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之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之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之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费用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原、被告之间就此有结算协议,并约定如有争议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