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5167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恒泰小区恒泰办公楼5F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X0H8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庄秋远在银行的存款253201.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630494318182019000005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庄秋远在银行的存款253201.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