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5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H8J。
法定代表人:庄秋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杰,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轩,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厦,公民身份号码341************0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杰,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轩,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秋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5************6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杰,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轩,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公司)、被上诉人***、庄秋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5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其于2018年1月19日与***签订的《华庆建筑有限公司与***账目清单》(以下简称《账目清单》)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华庆公司、***、庄邱远支付拖欠工程款200000元及违约金。在一审诉讼期间,华庆公司除对***是否有权代表其与***签订《账目清单》以及该《账目清单》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异议之外,还主张华庆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庄邱远向***支付了借款169400元,主张应一并审理。在一审诉讼期间,***主张双方签订的《账目清单》已包含了对该借款的处理。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华庆公司主张本案系基于华庆公司与***在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产生,根据《合作协议》第4.1条约定,“应***的书面请求,华庆公司同意提供资金拆借用于合作项目”,后双方签订《汕头万某城风、水安装项目拆借协议》《资金拆借协议》,约定华庆公司向***提供借款169400元,从转款之日计算利息(月息3分)。2017年4月22日华庆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庄秋远向***支付了借款169400元,但***一直没有归还本息。华庆公司认为该借款与本案所涉纠纷存在因果关系,且基于同一事实,故提起反诉要求一并审理。但一审法院没有对该反诉作出处理,也没有出具裁判文书裁定不予受理,实际上剥夺了华庆公司的上诉权利。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审查《账目清单》中是否已包含了前述拆借金额,更未考虑若反诉成立引发的债务抵销问题。对此,本案中,虽然华庆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庄秋远向***支付借款169400元的时间系在***与***签订的《账目清单》之前,华庆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主张双方对过往账目作最终结算,已包含了资金拆借的部分款项,但华庆公司对此账目没有予以具体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依据,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该案件主要事实,且未对华庆公司的反诉主张作出回应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该《对账清单》为依据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程序处理不当,本案应发回重审。华庆公司上诉主张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5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02元,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0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姜欣欣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启星
书 记 员 杨思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