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希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5财保35号
申请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2754470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0910334968。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参与调解等。
被申请人:湖北希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94944-2。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希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或该公司在浠水县人民法院拍卖价款的资金280万元的请求,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希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浠水县人民法院的拍卖价款28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败诉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如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审判长:*金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又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