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8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段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275447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新建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36529352。
法定代表人:庆增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下欠的工程款1559118.87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以1559118.83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厂房、土地,但已被另案查封,不宜处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鄂11**民初字2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