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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罚款司法制裁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3)浙1082司惩9号 被罚款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三工业区A062栋金同山厂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939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3)浙1082民初1243号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 2022年9月2日,用人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1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22年9月2日至12月2日止。***公司指派***到临海市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项目工程工作,从事接线岗位。2022年11月5日晚上9时许,***在项目工地加班时不慎跌入废水处理车间应急池,当时无昏迷,无恶心呕吐,已电话告知项目负责人***。11月6日上午,***陪同***到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肩胛骨骨折、左跟骨骨折,***于11月13日出院,医嘱休息8周,医疗费由***垫付,***已将***受伤的事实向***公司汇报,***公司亦在仲裁过程中对承担医疗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浙临海劳人仲案(2022)745号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自2022年9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本院起诉称,***公司不知道***何时、何地、因何受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的原因于2022年11月5日终止,存在虚假陈述,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虚假***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0元,限于2023年4月29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