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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337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0]186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事由如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再根据粤人社发〔2020〕118号《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请各市以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上限精确到元位)的规定。月平均工资60%即为6756元×60%=4053.6元,即使按照78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60%也为7880元×60%=4728元,**月平均工资4932.08元均高于上述数据,应当以4932.08元/月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932.08元×8=39456.64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深圳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为基数计算平均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公司认为,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0]1866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法院依法审查。 被申请人**辩称,一、***委作出的案号为: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0]1866号的裁决,其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数计算正确无误,理由如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告(第37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七修改项、将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2019年6月2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文,(文号:粤人社规〔2019〕20号)第(四)项为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1.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为确保待遇平稳过渡,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原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50元/天的地区,工伤职工于2019年7月1日仍未办理出院的,该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报销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二、***裁决作出的裁决结果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予以其最终所依据的文件,但并未影响裁决实质结果的正确性。本案中,原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0]1866号的仲裁结果,事实清楚,即使未列明其所最终具体依据的计算文件名称,但并不影响其作出的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有效。综上,**认为,***公司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公司的全部申请请求。 本院针对***公司所提的撤裁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评判如下: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基于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本撤裁案中,申请人仅对劳动仲裁裁决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付标准提出异议,故本院仅就该项裁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依2019年5月21日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第二,依上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第三,依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6月23日联合下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中关于“(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2.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第四,本案中,**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932.08元,深圳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故劳动仲裁委按6388元(10646×60%)的标准,核算**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1104元,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本案仲裁裁决亦未发现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撤销事由。 综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0]186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