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广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66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账户扣划到执行到款项人民币169005元,划缴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2399元后,余款166601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5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5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