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826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20号大江凌霄苑1栋1单元1层7室。
法定代表人:李发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以被告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壹万圆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慧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微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