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20号大江凌霄苑1栋1单元1层7室。
法定代表人:李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碧波,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邓西村248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以《工程决算书》主张涉案工程款,但是,该《工程决算书》系该公司单方面制作,没有经过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或者相应授权人员的签字。一审庭审中,该公司也明确陈述,涉案工程没有结算。同时,该《工程决算书》在第九项明确,本决算书双方签字,余款到账后立即生效。经查,该余款是否到账,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交相应的工程签证单或其他凭证。根据上述事实,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其次,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状称,2019年6月11日,《工程决算书》经过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成兵的确认。而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则主张,李成兵于2019年1月从该公司离职并告知了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主张151180元工程款,但是,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诉讼中,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该公司收到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130多万元工程款,只是对其中的劳务费不认可。由此,在上述事实不清,涉案工程款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湖北平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也可能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永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抗
审 判 员  李军华
审 判 员  胡 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迎迎
书 记 员  贾琳琳